●通讯员 孟贤
本报讯 近日,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被告人同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生效后,在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县法院及村(组)干部的共同见证下,被告人杨某某将8000余尾白鲢、花鲢鱼苗投放到南盘江流域,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回溯案件,2023年,杨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抬网在珠江干流南盘江水域非法捕捞大量野生鱼类,其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对区域内野生鱼类生存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为依法惩治犯罪、修复受损环境,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支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杨某某在南盘江水域以“增殖放流经济鱼类流鲢(白鲢)6300余尾、鳙(花鲢)2100余尾鱼苗”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9100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某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其购买的8000余尾鱼苗投放到南盘江流域。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凝聚生态保护合力。通过深化生态文明司法保护举措,为区域生态安全筑牢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