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沈石勇 文/图
本报讯 近日,针对涉嫌危险驾驶罪且身患股骨头坏死的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出行困难的问题,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入被告人家中,以“家中庭审”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传递司法温情。
2024年8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家中吃饭期间饮酒。20时许,孔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驶往白水镇松树地村一家诊所买药。返程时,孔某某从诊所倒车调转车辆,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经认定,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定性分析,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4.0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在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得知被告人孔某某身患股骨头坏死已10余年,已不能正常行走。孔某某目前居住在泸西县白水镇河乐村老年活动室,距离较远且出行不便。秉持“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后,决定将法庭“搬”到当事人家中。
庭审现场,孔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对孔某某进行了现场教育和释法说理,告诫其今后要引以为戒,杜绝酒后驾驶机动车。
此次“家中庭审”,泸西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三个现场”办案工作法,既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又通过柔性司法举措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让法律权威与温度在基层治理中同频共振。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贯彻高质效办案理念,以“情法兼容”的办案模式践行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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