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石屏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异龙湖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异龙湖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石屏县公安机关异龙湖派出所负责异龙湖一级保护区内的社会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在异龙湖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异龙湖的义务,对污染水体、乱建乱占的违法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异龙湖保护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药包装物、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防治异龙湖水体污染。
第十五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有效措施,有计划地恢复和保护异龙湖流域以及面山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异龙湖生态环境功能需要,因地制宜采取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措施,净化异龙湖水体水质,改善生物栖息环境,保护异龙湖生物多样性。
第十七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龙湖污染源的治理,建设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第十八条 在异龙湖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流入异龙湖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级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九条 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龙湖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的管理,并做好畜禽废水和粪便的综合利用工作。
第二十条 异龙湖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水工程或者其他方式从异龙湖取水的,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异龙湖应保持本条例规定的运行水位,确需调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湖水的,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限制取水措施。
(来源:红河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