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对号入座”入法
《民法典》让制止霸座有法可依!
【法条链接】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亮点解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行以前,合同法中有关客运合同的规定并没有将“对号入座”这一要求列入其中。如果遭遇“霸座”行为,大部分旅客会向铁路工作人员寻求帮助,而铁路工作人员在面对“霸座”行为时,大多只是以劝导为主,缺少相应法律制裁,这更让霸座者有恃无恐,不能有效地解决“霸座”问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对号入座”写入其中,让制止“霸座行为”不再无法可依,还广大旅客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
(来源:中国普法网)